重慶市新材料產業聯合會章程
(2017修訂版)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重慶市新材料產業聯合會。本會英文名ChongQing New Material Industry Federation,縮寫為CQNMIF。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內從事新材料研發、生產、制造的企業及相關高校、科研機構自愿組成的綜合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服務,充分發揮產業聯合會作為政府與企業間橋梁與紐帶作用,達到促進重慶市新材料產業持續發展的目的。團結組織本會會員,為推動重慶市新材料“產、學、研、金、介”聯合和新材料的研發制造、技術進步、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重慶市北部新區金開大道68號1號樓25層。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參與重慶市新材料產業政策的制訂;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會員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組織指導本行業的信用建設,制定行業自律、誠信自律機制和措施;
(四)開展會員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的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五)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六)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擬制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托,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并應保持其相對穩定。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聯合會活動、接受聯合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報告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警告;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給予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會費收取標準和組織機構的產生辦法;
(五)對本聯合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應為奇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落實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理事連續三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在 30 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65 周歲;
(四)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二屆。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
算決算,報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至少有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變更、終止分支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變更、終止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重慶市委《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凡本會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審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依法進行年檢。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組織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合作交流,與國外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必須向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 日內,報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聯合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重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2日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金開大道68號1號樓27層 郵政編碼:401121 聯系方式:023-60315380(秘書長) 023-60315381(行政綜合部)
COPYRIGHT ? 2014-2015 重慶市新材料產業聯合會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中國政企網
備案號: